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确认被告来安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是滁州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水资源费征收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来安县大英镇某公司自年起为满足生产经营用水需要在厂区内擅自开挖一口水井,未办理任何取水许可手续,且未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年9月20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来安县水利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征收相应的水资源费。该县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内容作出回复,也未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据此,来安县检察院于年12月20日依法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来安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
今年5月8日,来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27日,来安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来安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另据了解,在审理期间,来安县水利局依法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该公司补缴水资源费、封闭水井并处罚款两万元。(记者: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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